为做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我校学生医保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学生在本校卫生所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药费,由门诊统筹资金和参保学生本人按比例分担,门诊统筹资金可按50% 支付,一年累计500元,超出的部分由学生个人负担。在校卫生所就诊的抢救费、夜间急诊临时用药等由医保统筹资金100%支付,不做个人累计。
2、学生普通门诊应首先到本校卫生所就诊,所患疾病在本校卫生所不能确诊或确诊后不具备治疗条件,需要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由学校卫生所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定点医院就医,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门诊统筹资金报销50%,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及医保范围内甲类、乙类药费,其中丙类药费及美容、镶牙等费用除外。除急诊外,未经转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
3、急诊可无需转诊手续,也不限定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提供相关材料,也可按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原则予以报销。
4、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诊需异地就诊的,可就近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上规定报销,可无需转诊单。
5、对于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情况发生的上述疾病,不予报销。
6、我校学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1)综合性三甲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三级以上专科医院包括徐州市中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市口腔医院、徐州市传染病医院、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等。如需变更定点医院,请参照住院报销规定,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7、门诊报销所需材料
(1)普通门诊需要提供转诊单、病历及相关资料、发票原件。
(2)急诊除需提供发票原件外还需提供急诊病历和急诊证明。
(3)学生在校期间回户籍所在地门诊就医的,还应提供学校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4)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到父母工作地区门诊就医(非户籍所在地),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或当地街道开具的暂住证明。
(5)材料备齐后送至卫生所,咨询电话:85782720.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卫生所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