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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报废部分资产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22       访问次数:0

   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等相关规定,卫生所申请处置报废一批已达到最低报废年限且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资产,现将处置资产明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7月29日17:00前与卫生所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赵老师:69872。

附件1.xlsx



     





卫生所

2024年7月22日